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,法院是否准许?——从最高法规定到典型案例的解析
在民事诉讼中,鉴定意见作为专业性证据,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具有重要影响。然而,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,进而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。那么,当事人是否“一申请就能重新鉴定”?法院是否必须支持?答案并非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,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。
一、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(2019修正)》第四十条,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,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形:
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;
鉴定程序严重违法;
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;
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。
同时,该条文也明确指出:对于鉴定意见中存在的瑕疵,若能通过补正、补充鉴定、补充质证或重新质证等方式弥补的,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。此外,一旦重新鉴定获得准许,原鉴定意见即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
二、异议处理与重新鉴定的关系
当事人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,首先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。法院可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、说明或补充。若当事人对答复仍不满意,可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,并预交出庭费用。在这一过程中,如发现存在上述法定必须重新鉴定的情形,法院应准许重新鉴定;否则,法院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,而非一律启动重新鉴定程序。
典型案例解析
案例1:以“资质不符”为由申请被驳回——(2023)黑09民终102号
某展览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不服鉴定报告,以“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”为由申请重新鉴定。法院经审查认为鉴定机构及人员均具备合法资质,遂驳回其申请。该案体现了法院对“资质”问题的严格审查,不具备法定情形的申请不予支持。
案例2:未证明法定情形,重新鉴定未获准许——(2021)鲁0704民初1842号
在一起口罩机质量纠纷中,某机械公司不认可鉴定意见并申请重新鉴定,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程序违法、依据不足等法定事由。法院认为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,不予准许。
案例3:再审中主张“检材污染”未被采纳——(2025)甘民申226号
在“天某公司、武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”再审案中,天某公司主张鉴定检材被污染,鉴定意见不具合法性。但法院指出,该情形不属于“证据伪造”,且在原审中天某公司未对鉴定程序或检材提出异议,亦未申请重新鉴定,视为对原鉴定意见的认可,故再审中该理由不成立。
四、实务启示
异议须及时、书面提出: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,应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,否则可能被视为认可。
重新鉴定非“万能救济”:必须符合法定四种情形之一,法院才会支持;单纯“不认可”或“有异议”不足以启动重新鉴定。
瑕疵可补正不重鉴:若问题可通过补正、补充鉴定或质证解决,法院将拒绝重新鉴定,以节约司法资源、提高审判效率。
程序权利需积极行使:如对鉴定程序、检材等有疑虑,应在一审或二审中及时提出并申请重新鉴定,否则再审中难以获得支持。
结语
重新鉴定并非当事人表达不满的常规途径,而是法律严格限制的例外救济。法院在审查时,将严格依据是否具备法定情形、是否可通过其他方式弥补等因素综合判断。当事人应在诉讼中积极、规范地行使权利,理性看待鉴定意见的证明力,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


